日前,中共临沂市纪委、临沂市监委对临沂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原主任科员宋传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传增在任原苍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平邑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平邑县政府党组成员、平邑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主任科员等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办理虚假户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宋传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警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私欲膨胀,道德败坏,知纪违纪,知法犯法,执法破法,将公权力沦为攫取私利的工具,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甚至在被组织调查后仍不知耻不知止,严重违背入警誓词,玷污人民公安形象。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额特别巨大,且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宋传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按程序撤销宋传增“临沂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及待遇;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