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他们执行公务的目的地是云南昆明,这几张大理的住宿发票和高铁票是怎么回事?”费县县委第二交叉巡察组工作人员在查看差旅费报销凭证时,发现出发审批单里显示的出发地与报销凭证不符,随即提出了疑问。
“看,这两家酒店都是在大理古城风景区内。”巡察人员找到住宿发票,对住宿地点进行手机定位。
“这极可能是借执行公务之机进行旅游问题,一定要查清真相。”巡察组组长迅速作出部署。
财务组根据报销单据,核对相关信息,梳理具体行程。谈话组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具体情况。
“请你就去年到云南昆明执行公务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谈话组与刘某某进行谈话。
“我记不清了......”刘某某紧张地握拳,低头不语。
“执行公务地点是云南昆明,为何会有在大理古城的报销单据,请你如实说明。”谈话人员直截了当地发问。
“我们在云南昆明执行完送达任务后,想着出发一趟不容易,大理离昆明不远,就商量着去大理逛逛......”刘某某眼看事情瞒不住,沉默过后交代了事情经过。
原来,2020年1月6日,费县人民法院马庄法庭刘某某一行三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某监狱执行询问及送达任务,任务完成后,三人绕道去大理古城风景区游玩,期间产生住宿费、交通费及差旅费等均用公款报销。刘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我在带队执行公务过程中,未向组织和领导汇报,绕道旅游,教训很深刻,以后要严于律己,坚决不让类似问题再发生。”接过处分决定时,刘某某后悔地说。
针对此类案件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县纪委监委督促县人民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