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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4-16

(2007年1月8日)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为确保公务员登记信息准确规范地归入干部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登记必须以干部档案为依据进行信息填报。《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的内容要与干部档案的记载相一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必须认真查阅干部档案,对公务员的各项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在登记工作中出现造假现象或错误信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二、负责公务员登记的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送干部档案部门归档。《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必须符合标准样式,经所在机关、审核机关、审批机关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收到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凡登记表信息不真实的,或者缺少有关机关意见及公章的,或者登记表不符合标准样式的,一律不得归入本人档案。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组织纪律,对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涂改档案、伪造信息、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组织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