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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SRC-2147472963发布时间:2015-04-14

  (2005年8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意识,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加强学习。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深刻认识上述法律的实施与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各级纪委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好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支持监察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健全组织。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或指定专门人员,从组织上保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在案件审理室设置法制(协调)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办理监察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监察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起草、解释等工作;对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承担监察部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关于重申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通知》的要求,确定由案件审理部门或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并从编制和人员上予以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要于今年10月底前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上报监察部(径送案件审理室).

  四、搞好保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要求,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保证质量。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对监察机关自身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监察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决纠正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实事求是,保证每个案件的办理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要严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以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并及时报告监察部(径送案件审理室)。监察部将适时对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