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海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局、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令第14号),及时有效地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海域使用管理秩序,现就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监察对象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监察部、国家海洋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