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临沂市委批准,临沂市纪委监委对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东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东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违规获取大额回报,违规经商办企业,将单位费用违规安排他人承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私欲膨胀,“靠企吃企”,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东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东春开除党籍处分;由临沂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