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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七大党章:在总纲中明确党纪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7-21

1945年4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开幕。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共七大在延安杨家岭大礼堂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障党员正当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七大党章第一次将“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另外,七大党章还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七大党章将党的纪律建设推向了新的阶段。

共和国反腐第一案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公审大会现场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开展“三反”运动。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是全国开始“三反”运动后揭露出来的第一大案。

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曾在天津地区任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和平时期,他们却居功自傲,贪图享乐,不顾党纪国法,假借经营机关生产的名义,勾结私商进行非法经营;利用职权,先后盗窃国家救灾粮、治河专款、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筑款以及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总计170余亿元(旧币)。

1951年12月,刘青山、张子善被开除党籍。1952年2月,二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没收本人全部财产。这一果断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