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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十一大党章:推动纪律建设在徘徊中前进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8-16

“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1969年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既没有“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党员处分基于什么纪律、遵循什么程序都缺乏明确界定。十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九大党章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左”的错误。

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一大在北京召开。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增加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十一大党章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这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根本依据。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次会议的召开,不仅从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为纪委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开创了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新局面。

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各部门各地区的纪律检查机关陆续恢复重建,并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边建立组织,边开展工作,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委,紧紧围绕“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一工作重点做了大量工作,1979年至1981年底,全国纪律检查部门共处理群众来信650多万件,接待来访230多万次,检查处理违反党纪案件35.8万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9.5万多人,为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