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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十二大党章:纪律建设重回正轨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8-23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现场

  1982年9月1日至11日,党的十二大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党章吸取了历次党章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同时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
  十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用两章内容,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实现了党内监督“既有组织、又有纪律”。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同时,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